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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百万字“炼”出首部地方性法规
字体:[ ]     发布日期:2016-07-29

 

 3月1日,《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今年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有9个,温州是首个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自立地方性法规的城市。同时,这也是我市从1987年开始持续28年争取地方立法权以来,地方立法的开篇之作。
  【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温州“六城联创”、“两无三化”等活动的深入推进,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快速发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存在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人介绍,尤其在建筑物外立面、架空管线、临街经营、道路运输、户外广告、无证商贩、生活垃圾分类以及监管执法等方面问题突出。“对于我市面临的这些现实问题,已有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未作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因此,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
  【制定经过】
  谈到立法的过程,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王旭东说,首部法规的制定过程也是地方立法工作方法探索的过程。
  该条例草案于2015年10月完成起草,自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这一法规案后,首先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提出了审议意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集汇编立法参考资料60余万字,整理会议记录10万多字,撰写、整理材料近100万字,并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三十二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15年12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表决予以通过,并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亮点特色】
  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许多管理难点和薄弱点加以明确。就条例中的主要亮点和特色内容,记者作了一番梳理。
  ◆明晰了责任区和责任人
  比如,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公路、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等等。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比如,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等。
  ◆工业固体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运输将受严格规制,明确4项要求,需带核准文件,还要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
  ◆智慧城管首次入法
  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运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沟通平台,方便社会互动。目前,尚未见其他地方性法规由此类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有禁区
  条例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的要求、户外广告经营权交易规范等内容,比如,出现“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等情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立法意义】
  我市从1987年开始持续28年争取地方立法权。去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7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温州成为省内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之一。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温州在完善依法治理方面开启了新的篇章,针对温州市容管理,该条例更契合温州实际,也更具可操作性。温州拥有并行使地方立法权,对今后更好地发挥改革发展龙头作用、在依法治市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省法学会副会长丁祖年认为,《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诞生,开启了温州地方立法的崭新序幕,是温州在依法治市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


来源:温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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