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项目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字体:[ ]     发布日期:2016-03-07

(2016年1月4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温州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之年。为了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制定立法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二、立法工作目标

2016年立法工作的具体目标是:突出重点项目,加快立法进度,制定一部程序性法规、一至两部实体性法规,筹备四部预备性法规,为“十三五”立法工作开好局,为十三届人大立法工作打好扎实基础。

  (一)根据建立立法工作机制需求,通过《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二)围绕社会管理工作重点,确保出台一部实体性法规,力争制定两部实体性法规。根据法制委近期立法计划调研和“十三五”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情况,结合立法条件的成熟度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程度,拟确定以下重点立法项目:

  1.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和法制委的审议意见,拟确定《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为2016年度一类立法项目,确保在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立法理由:目前,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相对滞后,相关政府部门和市民群众对物业管理立法要求迫切。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于2000年10月制定,并在2009年12月进行了修改,但已不适应城市化快速发展、物业维护管理的需要和市民群众对物业管理服务需求的提升,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

  起草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作安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条例草案,6月30日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经过专委初审后,拟安排在8月份常委会例会上进行第一次审议。经法工委进一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拟安排在10月份常委会例会上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2.拟将《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定为一类立法预备项目。在完成《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同时,常委会安排有关专委开展《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前期调研、法规草案起草等工作。如果条件成熟,时间允许,争取在2016年完成审议工作。

  立法理由:经多年努力,温州争创历史文化名城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落层面的地方性法规及技术标准缺失,规划的严肃性不足,保护实施的实际效果有待加强,根据现实需要,巩固已有成果,解决实际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有现实可行性基础。

  起草主体: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工作安排: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起草条例草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实际进程,适当时间由起草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三)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安排二类立法计划项目四个。根据立法规划项目实施轻重缓急原则和近期立法计划,拟确定《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温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珊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为二类立法计划项目,为下一年度立法做好调研、论证等前期准备。上述四个二类立法项目,分别由工作职责相对应的单位负责前期调研和起草准备工作。

  (四)建立完善系列配套工作制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立法程序、立法技术规范等相关立法工作制度。具体就是要逐步建立“一个条例、两个配套、三个规则、四个办法”。在制定实施“一个条例”即《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温州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两个配套”,《法规案提出规则》、《法规草案听证论证规则》、《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则》等“三个规则”,《立法计划制定和实施办法》、《法规草案起草办法》、《法规草案审议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改)等“四个办法”。同时,随着地方立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后还要继续研究出台更加完备的制度规范。

  (五)加强智库和队伍建设。立法工作是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都很高的工作。对于温州来说,立法专业力量不足、专业人才匮乏是当前立法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立足本土培养与储备立法人才,通过建立立法人才库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利用“编外”的力量来提升我市的立法能力,是当务之急的大事。

  1.建立温州市立法人才库。根据温州地方立法的实际需要,在发挥人大立法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建立一个规模约在50至80人左右的立法人才库。完善立法人才的发现与储备机制。根据立法理论、立法实务、立法技术、备案审查等几个方面的需要,设定进入人才库的具体标准(包括年龄、学历、实践经验、学术成就等)。从我市政法部门、行政职能部门以及高校、协会学会(法学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警官协会、律师协会等)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大代表中吸收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建立人才库,对入库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人才库的人员作为今后立法机构选调人才和专家咨询委员会选拔人才的储备。同时建立立法人才后备库,通过研讨会、征文等方式,发现及挑选一批有潜质的后备人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

  2.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立法工作和人大常委会日常监督工作的需要,建立一个由10人左右构成的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其在法规草案的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听证、审议、修改等各个环节的作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常委会的日常监督工作提供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选聘条件,从我市的法律人才库中择优选聘,可以是执业律师、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法律专业师资和研究人员等。逐步建立一个专业复合、素质优良、信息权威、结构合理的法律智囊团。立法人才库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归口法工委联系、管理,实行信息化和动态化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增减入库人才。立法人才库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经费预算。

  3.利用明年下半年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契机,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队伍建设,教科文卫、城建环保、农资等相关工委落实专人分管相关领域立法协调和法规初审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充实法制委和法工委立法工作力量,配齐配优立法工作人员,探索创新立法人才选调、交流和任用机制,着力培养立法骨干人才,确保优秀人才“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结合合理的立法工作队伍。

  (六)继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指导意见,不断深化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根据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立法工作的讲话精神,要做到“有件必备”,明年将市政府以办公室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到备案审查范围。鉴于温州市政府已有规章制定权,还将政府规章纳入到审查范围。

  三、主要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坚持市委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向市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后向市委请示报告,始终正确把握立法工作政治方向。二是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坚持市委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的立法工作机制基础上,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主任会议要经常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立法规划、年度计划、立法项目等重要问题。三是要进一步健全人大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把握好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要充分调动市人大各专委和常委会工作部门的立法能动性,有效发挥法制委作为负责统一审议机构的立法协调作用,积极加强与市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不断增强立法工作合力。

  (二)推进民主立法。一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注重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立法议案,主动向人大代表征求立法意见建议、通报立法工作情况,邀请相关领域和专业代表参加立法起草、调研、论证、审议等工作,不断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二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积极探索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多样化举措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和平台,引导社会各方有序表达立法诉求。完善法规草案调研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确保立法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三)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立足温州地方实际,有效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立法法规定的三大立法领域,围绕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党委政府决策的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按照轻重缓急开展立法,制定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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