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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16-10-20 信息来源: 作者: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0月19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市检察院共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主办件3件(分别为第253号、第266号、第450号),会办件5件(分别为第274号、第357号、第422号、第449号、第545号),均已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代表建议办理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逐条对照查短板。市检察院高度重视人大交办的8项代表建议,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人员具体办”的三级责任制,做到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召开院党组会进行办前综合分析,要求逐条审视研究代表建议,遵循“查补短板”重要工作方法,强化问题导向,切实使代表建议成为检察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参考、成为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努力提升检察工作的党委人大认同感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强化沟通,注重协调抓推进。我们克服“文来文往”一般化的办理模式,通过电话联系、书面征询、当面交谈等方式,强化主动意识,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如在办理前,主动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意图,征求有无补充意见,以求答复有的放矢;办理中,加强与会办单位以及代表的沟通协调,探讨问题解决的最佳方式,对能够解决的问题抓紧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列入规划,创造条件积极解决,禁止出现前期不抓紧,后期搞突击的现象。办理结束,正式答复函送达签收后,及时收集代表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告知会办单位。

(三)深入解决,改进工作重实效。在意见建议办理过程中,针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努力在解决具体问题上下功夫,在具体落实上做文章,确保代表意见建议得到逐步落实。比如在办理第266号《关于市检察院加大办案力度、严惩“苍蝇式”腐败的建议》中,我们深知惩治基层腐败问题并非靠一时一力就能立竿见影地解决,但通过面对面开展座谈、深入基层走访,我们抓住重点,查办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干部贪腐案件,在当地形成震慑。如,以点带面查办了苍南基层干部贪污生态林补偿金案件4件4人,涉及3个乡镇3个村,涉案金额85万元;依法查办了平阳县顺溪镇多位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在农村饮用水建设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中贪污公款等案件。

(四)举一反三,建章立制重预防。制度建设带有全局性、稳定性的特点,具有管根本,重预防的作用。我们对照代表建议的要求,将专题调研、条例修订、建议办理三项工作紧密结合、同步开展,推进相关制度完善。如,在去年底与市律协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的基础上,在今年上半年,我们结合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细化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和《进一步深化律师接待服务工作十条意见》;在会办第357号代表建议《关于完善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体系的建议》的过程中,我们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共同推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办件办理情况

市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实事求是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努力改进检察工作。

    (一)第253号《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机制中应设置救济途径的建议》。 

建议内容:市中院、市检察院要引导全市法官、检察官树立“法律人共同体 ”意识,认识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同时,对违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的情形,设置救济途径,对投诉成立与否做出评判结论,并责令当事人履行相关职责乃至对其追责。

答复要点:近年来,全市政法各部门都十分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与律师间的良性互动。一是全市公安机关严格落实《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利“十不准、十服务”规定》(浙公监管〔2016〕2号),认真落实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不得实施的行为以及应当为律师提供的服务等规定。下步,全市公安机关将继续落实该规定,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环境。二是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市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进一步落实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和《进一步深化律师接待服务工作十条意见》,开展检律控辩赛、走访律师事务所等活动,强化微信预约、电子卷宗、免费光盘刻录、主要诉讼阶段变更短信告知律师等便民举措,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全市检察机关还畅通控告申诉渠道,明确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妨碍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控告受理部门以及办理时限,若律师对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以将相关材料交检察院人民监督办事机构,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及时受理律师关于其他机关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事项,2014至2015年底共受理上述申诉案件共11件,经查证属实的有8件,全部予以纠正,保障了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三是全市法院系统完善各项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及相关配套意见。包括开通律师绿色通道,免予安检,保障出庭权;设置阅卷室,提供电子阅卷服务,保障阅卷权;及时告知重大程序性事项及案件进展情况,保障知情权;规范法官司法行为,公平、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律师的发言时间,在判决文书准确、完整表述律师主要意见和观点,保障辩护权;推广应用“全省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便利律师网上立案、接收送达、阅卷、查询;召开律师座谈会征求辖区律师意见、建议,实行定期个案监督和专项检查机制,对发现的具体问题,督促限时整改,严处违法违纪问题,明确律师可直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四是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为保障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市司法局深入全市各大律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根据刑辩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温州市公检法司关于防范冤假错案联席会议纪要》;指导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维权中心并制订出台《维权工作规则》,同时指导市律师协会建立健全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努力改革律师执业环境。

    (二)第266号《关于市检察院加大办案力度、严惩“苍蝇式”腐败的建议》。

建议内容:一是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发挥检察院特有的威慑力,通过教育使官员“不想腐”。二是加大对“苍蝇式”腐败的惩治力度,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使官员“不敢腐”。三是加大查办和预防基层职务犯罪力度,确保惠农政策、惠农资金落实到位。四是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五是实行政务公开,畅通群众举报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知道该向检察院反映什么问题。六是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事项,积极开展专项巡视工作,让“苍蝇”绝无藏身之地。

答复要点:一直以来,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苍蝇”式腐败案件。今年1-6月,全市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6件61人,半数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属于村干部或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犯罪事实主要涉及挪用、侵吞基层各类补偿款以及对群众“吃拿卡要”等内容。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基层“苍蝇”式腐败问题日益呈现“涉案领域广”、“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意识强”等特点,同时基层权力监督缺位,惩防体系亟待完善。下步,全市检察机关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充分发挥上下级院侦查一体化机制,加强线索统筹研判,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查,继续加大查办“苍蝇”式腐败案件的工作力度。二要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部署的为期5年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与扶贫部门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办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防监督机制,重点保障省市扶贫开发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三要坚持惩防并举,形成反腐合力。深化检察职能宣传等检务公开,抓好案件通报、廉政宣讲、专题片教育等工作,结合办案帮助案发单位加强制度预防,完善惩防腐败工作体系。同时,加强与市委农村巡查组的对接,对巡查组反映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取证,严厉惩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四要坚持文明办案,认真开展两个专项整改活动。深化“保障律师会见权和文明办案”专项整改工作,通过制度建设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文明规范。把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推进侦查方式转型,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精细化水平,为严惩“苍蝇式”腐败提供更为有效的技术支撑和能力保障。

    (三)第450号《关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列明辩护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建议》

    建议内容:建议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注明辩护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答复要点: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列明辩护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有利于发挥辩护律师的监督作用,推进检察机关自身规范化建设。目前,各基层检察院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是否列明辩护人等内容,做法不一。下步,全市检察机关将以开展法律文书和案件质量大评查大讨论大整治活动为契机,把不起诉决定书摆到与起诉书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对于审查起诉环节确有辩护人参与的,统一在文书中列明辩护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及时送达辩护人。市检察院将加强内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法律文书评查,提高法律文书规范化制作水平。

总的来看,市检察院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今后,全市检察机关将按照市人大的决议要求,继续加强代表联络和建议办理工作,切实改进和提高建议办理水平,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党委人大认同感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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