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环节,是代表的法定义务。
第三条 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重大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的看法;
(三)听取人民群众对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促进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尽力为民办实事;
(五)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主要方式:
(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参加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
(三)参加按照地域划分组建的代表小组活动;
(四)参加或联系下级人大代表小组,也可以联系下级人大代表;
(五)参加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的接待人民群众活动,或者通过网上联络站直接联系人民群众;
(六)走访、接待来访、召开座谈会,或者利用电话、电子邮箱和其他网络平台,听取人民群众意见;
(七)根据安排,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向人民群众介绍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五条 代表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时,应当在代表职权范围内推动问题的解决。
(一)对于需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重视的问题,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的协调下,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反映;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报告、议案时,或者闭会期间列席会议、参加活动时,予以反映。
(二)对于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问题,可以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协调、安排,开展代表视察、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
(三)对于需要由市级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可以书面提出代表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市级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办理。
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对代表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或者办理情况,代表应当及时反馈给原选举单位或者相关的人民群众。
第六条 对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代表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其转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负责答复。
第七条 代表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过程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要把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与个人从事职业活动区别开来,把反映群众意见建议与个人利益诉求区别开来,不得以联系人民群众为名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或谋取个人利益。
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九条 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对于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费用从代表活动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